房产免租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
一、增值税及附加
营改增后,按照财税[2016]36号文件,出租不动产的免租期在形式上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,由于免租期本质上并非真正的免租,只是考虑了装修、资金周转等原因给予承租人的优惠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6号,这种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,最终只需要按实际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即可。附加税种是根据主税种来缴的。
二、企业所得税
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,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由于一次存在收取多期租金的情况,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[2010]79号文件,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,在租赁期内,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。
三、房产税
按照财税[2010]121号文件,对出租房产的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,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。
四、城镇土地使用税
按使用的面积缴纳,实行定额税率,故免租期不影响土地使用税。
五、印花税
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。
六、会计处理
但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(财会[2007]14号)规定,免租期内,应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将租金总额在免租期内进行分配,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收入。
七、疫情减免房租的特殊规定
因疫情减免与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是不一样的,增值税免,所得税免,在房产税方面,按0元租金计算房产税而不是房产原值来计算。